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6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85號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朱郁程
債務人
合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鄒源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零壹萬肆仟玖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利息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 31,541元 自民國114年8月10日起 3.41% 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343,422元 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 3.41% 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3,640,000元 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 3.19% 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