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名峰、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6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名峰 債 務 人 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書文 債 務 人 陳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參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利息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 173,970元 自民國114年5月14日起 2.720% 自民國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92,429元 自民國114年5月19日起 2.720% 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695,877元 自民國114年5月14日起 2.720% 自民國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 369,706元 自民國114年5月19日起 2.720% 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