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43號
- 債權人
- 嘉登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薏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駿達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及第513條所明定;
二、依公司變更登記表顯示,債務人公司並非以外貿業務為主,請釋明何以認為其設於高雄市小港區之長榮貨櫃場自由貿易倉儲區為其『主營業所所在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