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03號
- 債權人
- 東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瓊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泰恆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15,000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實務見解,若無法釋明請撤回利息之聲請(若有提出得請求利息之依據,則請提出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存證信函、送達回執,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債務人泰恆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