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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3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77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務人
騰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劉俊偉
債務人
郭宸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捌拾參萬陸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1,500,000元 114年6月20日 3.73422% 自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3,100,000元 114年6月24日 3.73422% 自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1,000,000元 114年6月9日 3.73422% 自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1,300,000元 114年6月14日 3.73462% 自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05 1,200,000元 114年6月21日 3.73462% 自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598,784元 114年1月16日 7.18% 自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546,672元 114年1月20日 7.18% 自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582,546元 114年1月21日 7.18% 自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556,957元 114年2月28日 7.18% 自11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5 579,148元 114年3月7日 7.18% 自11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6 588,575元 114年3月10日 7.18% 自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007 818,808元 114年3月18日 7.18% 自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008 478,508元 114年3月24日 7.18% 自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009 713,250元 114年3月24日 7.18% 自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010 726,231元 114年4月25日 7.18% 自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11 546,673元 114年5月7日 7.18% 自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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