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5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595號
- 債權人
- 彭彩棉
- 債務人
- 伸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懿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依票據法第133條,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故提示日前計算利息之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另雙方並未約定違約金,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