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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9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50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瑞發
債務人
佑光實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姚保全
債務人
債務人
何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柒拾玖萬參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46,437元 114年6月4日 2.72% 自114年7月5日起 002 310,000元 114年5月27日 2.72% 自114年6月28日起 003 180,000元 114年6月23日 2.72% 自114年7月24日起 004 140,000元 114年5月30日 2.72% 自114年7月1日起 005 511,679元 114年5月5日 2.72% 自114年6月6日起 006 185,746元 114年5月4日 2.72% 自114年6月5日起 007 1,240,000元 114年4月27日 2.72% 自114年5月28日起 008 720,000元 114年5月17日 2.72% 自114年6月18日起 009 560,000元 114年4月30日 2.72% 自114年5月31日起 010 2,899,514元 114年5月5日 2.72% 自114年6月6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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