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9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50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林瑞發
- 債務人
- 佑光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姚保全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何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柒拾玖萬參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46,437元 114年6月4日 2.72% 自114年7月5日起 002 310,000元 114年5月27日 2.72% 自114年6月28日起 003 180,000元 114年6月23日 2.72% 自114年7月24日起 004 140,000元 114年5月30日 2.72% 自114年7月1日起 005 511,679元 114年5月5日 2.72% 自114年6月6日起 006 185,746元 114年5月4日 2.72% 自114年6月5日起 007 1,240,000元 114年4月27日 2.72% 自114年5月28日起 008 720,000元 114年5月17日 2.72% 自114年6月18日起 009 560,000元 114年4月30日 2.72% 自114年5月31日起 010 2,899,514元 114年5月5日 2.72% 自114年6月6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