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蔡瑞芬、因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124號 異 議 人 蔡瑞芬 即債 務 人 異議人因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狀未有簽名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 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 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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