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141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4年度司促字第18141號
- 債 權 人
-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仁埈
- 債 務 人
- 林佾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壹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14,730元 114年6月26日 11.41% 暨114年7月26日自起,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300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700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1,2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以3個月為限。 002 197,047元 114年6月9日 15.99% 暨114年7月9日自起,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300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700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1,2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以3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