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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1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142號

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務人
林柏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陸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87,200元 114年6月18日 9.58% 暨自114年7月18日起,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300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700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1,2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以3個月為限。 002 99,000元 114年6月1日 11.78% 暨自114年7月8日起,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300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700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1,2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以3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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