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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哲豪聯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怡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23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哲豪 債 務 人 聯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包淳正 人 債 務 人 陳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伍佰參拾捌萬陸仟零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62,029元 114年8月31日 3.634% 自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186,086元 114年8月31日 3.634% 自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96,794元 114年8月18日 3.634%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290,380元 114年8月18日 3.634%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05 771,267元 114年8月12日 3.634% 自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006 257,090元 114年8月12日 3.634% 自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007 450,437元 114年8月31日 3.634% 自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08 1,351,310元 114年8月31日 3.634% 自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09 1,440,469元 114年8月30日 3.634% 自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10 480,157元 114年8月30日 3.634% 自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11 1,460,000元 114年8月9日 3.634% 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012 5,840,000元 114年8月9日 3.634% 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013 540,000元 114年8月25日 3.634% 自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14 2,160,000元 114年8月25日 3.634% 自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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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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