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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3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債權人
洪逸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政圜即証宇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務人証宇工程行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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