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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6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09號

債權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安定
債務人
杰映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淑玲

一、債務人杰映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杰映科技有限公司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邱淑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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