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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黃鈺文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秀菁
  • 被告
    首承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0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劉秀菁 債 務 人 首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001 699,237元 113年5月28日 6% 002 689,882元 113年6月5日 003 710,325元 113年6月13日 004 572,369元 113年6月18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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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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