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1號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代理人
- 黃靜茹
- 債務人
- 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秀娟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參先堂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文華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仟貳佰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9,000,000元 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暨自114年1月19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2 23,250,000元 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16% 暨自114年1月14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