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簡展穎
- 原告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胡世賢
- 被告邱聖文、劉庭語、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柒萬捌仟參佰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702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胡世賢 債 務 人 邱聖文 劉庭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柒萬捌仟參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1,678元 114年9月25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6399計收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9708計收違約金。 002 506,676元 114年3月25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6399計收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9708計收違約金。 003 899,998元 114年3月13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5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265,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53計算之違約金。 004 1,350,000元 114年3月13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5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265,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53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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