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楊小萍
- 原告尖端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65號 債 權 人 尖端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小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愛美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台端確切之法定代理人名稱,依本院查詢商工登記,法定代理人非楊小萍,並補正正確聲請狀之公司大小章。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並提出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 四、表明債務人究為"愛美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抑或"愛美全球事 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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