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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債權人
尖端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小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愛美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台端確切之法定代理人名稱,依本院查詢商工登記,法定代理人非楊小萍,並補正正確聲請狀之公司大小章。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並提出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

四、表明債務人究為"愛美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抑或"愛美全球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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