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54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代理人
- 顏永斌
- 債務人
- 吳柏璋即順齊企業社(原名:順齊餐酒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柒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377,939元 1.72% 自113年9月29日起至114年2月3日止 自113年10月30日起至114年2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72計算。 自114年2月4日起至114年4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2計算。 自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44計算。 2.72% 自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