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33號
- 債權人
- 盧慈香
- 債務人
- 顥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顥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零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000,000元 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暨每仟元每日2元計算 002 1,030,000元 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暨每仟元每日2元計算 003 7,000,000元 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暨每仟元每日2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