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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高溢國際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莊乾德
債務人
債務人
徐秀萍

徐秀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捌拾萬貳仟零參拾元肆角玖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美 金)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152,030.49元 109年9月30日 2.1% 自109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300,000元 109年10月12日 2.1% 自109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350,000元 109年11月2日 2.05% 自109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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