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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1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86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朱炫儒
債務人
富發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嘉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肆拾參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310,241元 2.805% 自113年3月29日起至113年10月28日止 自113年4月30日起至113年10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805計算。 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61計算。   3.805% 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792,195元 2.805% 自113年3月29日起至113年10月28日止 自113年4月30日起至113年10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805計算。 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61計算。   3.805% 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67,398元 2.905% 自113年3月29日起至113年10月28日止 自113年4月30日起至113年10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905計算。 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81計算。   3.905% 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4 1,069,608元 2.905% 自113年3月29日起至113年10月28日止 自113年4月30日起至113年10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905計算。 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81計算。   3.905% 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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