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1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86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代理人
- 朱炫儒
- 債務人
- 富發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嘉惠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肆拾參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310,241元 2.805% 自113年3月29日起至113年10月28日止 自113年4月30日起至113年10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805計算。 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61計算。 3.805% 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792,195元 2.805% 自113年3月29日起至113年10月28日止 自113年4月30日起至113年10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805計算。 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61計算。 3.805% 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67,398元 2.905% 自113年3月29日起至113年10月28日止 自113年4月30日起至113年10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905計算。 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81計算。 3.905% 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4 1,069,608元 2.905% 自113年3月29日起至113年10月28日止 自113年4月30日起至113年10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905計算。 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81計算。 3.905% 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