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余幸俐
- 原告方馨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02號 債 權 人 方馨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幸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塑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塑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 內補正㈠表明請求標的金額計算依據及計算式,並提出釋明文件,㈡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8日寄存 送達債權人,於114年4月1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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