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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債權人
統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明
債務人
高雄市木工業職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李漢義

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高雄市木工業職業公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由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4月8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法人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正本並於114年4月25日送達債權人之送達代收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債權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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