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2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47號
- 債權人
- 蔣浩祥
- 債務人
- 芮楹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秭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另請求對張秭庭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款契約書、清償協議書,契約當事人為芮楹機電科技有限公司,張秭庭僅係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契約當事人,債權人亦未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債務人應負給付責任之相關資料,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