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胡學海、張瑞君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德慧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7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德慧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78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清單及催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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