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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 當事人
    華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12號 債 權 人 華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鄒坤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鄒坤祥已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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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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