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0 日
- 原告方國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96號 債 權 人 方國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建品營造有限公司、許安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許安國得為債務人之依據,若無法提出請撤回對其聲請。 二、債務人建品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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