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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債權人
方國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建品營造有限公司、許安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許安國得為債務人之依據,若無法提出請撤回對其聲請。

二、債務人建品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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