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李嘉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子瑤、一九八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6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楊子瑤 債 務 人 一九八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翁聖富(原名:翁誠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282,428元 113年12月10日 3.625% 自114年1月11日起 002 388,327元 114年3月14日 5.96% 自114年4月15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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