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4年度司催字第395號
- 聲請人
- 詹詠翔(即詹昆榮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0003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4DM3395 股票 1 100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4DM3396 股票 1 1000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4DM3397 股票 1 1000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61C-26L09642 股票 1 300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1C-29Z63349 股票 1 63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1C-30Z52258 股票 1 67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51254 股票 1 68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51566 股票 1 69 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34153 股票 1 89 0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38130 股票 1 365 0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33869-3 股票 1 201 01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30945-0 股票 1 84 01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206748-9 股票 1 129 01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279796-2 股票 1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