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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20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黃尚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聲請人黃尚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翎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翎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翎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翎頤公司)聲請清算完結,業經本院民國114年1月24日雄院國民司丁113司司202字第114900167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伊就任翎頤公司之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伊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翎頤公司113年11月28日股東會同意書、簿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身分證明文件、文件保管清冊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司字第202號清算終結事件卷宗、112年度司司字第1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黃尚茹為翎頤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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