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連佩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51號聲 請 人 連佩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指定冠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麗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麗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 理 由 一、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麗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成公司)清算人,麗成公司已清算完竣並向本院聲報(案列114年 度司司字第39號),且經股東臨時會指定簿冊保管人為冠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寶公司),爰聲請指定冠寶公司為麗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麗成公司股東會議事錄、帳冊清表及冠寶公司同意書、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為憑,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114年度司司 字第39號案卷查核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