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0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黃淑芬、於保羅
- 原告阿迪達斯公司法人、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
- 被告顏均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0188號 債 權 人 阿迪達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債 權 人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保羅 前列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共同 債 務 人 顏均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主張本院執行債務人持有第三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利、盈餘所得或信託債權,然因前開第三人係上市公司,故債權人聲請先行向第三人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的往來證券商及查詢債務人的集保股票,經查,債務人固然於第三人凱基證券羅東分公司以及元大證券鳳中分公司有證券專戶,但帳戶內沒有任何股票,此有本院集保查詢報表在卷可憑;嗣經本院於114年8月29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並請其提供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後,債權人於114年9月10日具狀稱函查債務人的勞保加保資料以及扣押債務人於第三人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處之所得債權,經查,債務人係自行加保於第三人屏東縣市內裝璜職業工會,該保險不適用就業保險,有勞保加保查詢資料在卷可憑。因債權人查詢的集保及勞保資料均無結果而債權人聲請扣押所得債權的第三人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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