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367號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宇琦 住同上
- 債務人
- 吳靜華 住○○市○○區○○○路000號(新興戶
- 設台北市○○區○○路○段0號16樓、4
- 0、41樓
- 住○○市○○區○○○路000號4樓
政前金辦公處)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的勞保加保資料,經查,債務人現加保於第三人五花馬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經國分公司(設: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