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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905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李玲玲、劉秉浩
債務人
百亨科技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郭俊林
債務人
債務人
郭蘇碧月
債務人
楊菀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未一併指明應受執行之標的物,僅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郭俊林、郭蘇碧月、楊菀鎔之商業保險資料,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郭俊林、郭蘇碧月、楊菀鎔之住居所地法院管轄,而債務人郭俊林、郭蘇碧月、楊菀鎔之住所地分別位於高雄市左營區、臺南市,均非本院管轄區域,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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