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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4423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債權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奇男
債務人
陳佩螢即蔡佩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8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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