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9243號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債務人
- 張永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張永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後,執行其薪資債權;查詢張永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資料後,執行其存款債權;查詢張永智之所得、財產資料後為執行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經查,債務人張永智設籍於高雄市楠梓區,此有本院查詢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