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9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蔡明忠
- 原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謝蕙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9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蕙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然相對人現任職設於臺南市○○區○○路000○000號之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聚鍋台南永康中華店乙情,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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