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004號
- 債權人
-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展 住○○市○○區○○○路000號
- 送達代收人
- 鍾隆評
- 債務人
- 簡名竣 住○○市○○區○○街0號7樓
-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 住○○市○○區○○路○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千煌工程行,該第三人址設雲林縣○○鄉○○村○○○○0○號1樓,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高雄宏平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0元,債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低於新臺幣500元者,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