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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3058號

給付分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債權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秋蘭間給付分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指明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執行行為地,而係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財產(即勞保就保資料、有無郵局存款、有無保險契約),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務人之住所係在高雄市燕巢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據。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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