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5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王振睿
- 原告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MADELYN DIMAILIG CALINGASAN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5679號 債 權 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睿 債 務 人 MADELYN DIMAILIG CALINGASAN 德兒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對債務人對第三人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查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街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 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