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52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方如、陳惠信即陳明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264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許方如 債 務 人 陳惠信即陳明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人萱妮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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