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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59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 原告
    林東濠
  • 被告
    束宙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94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東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束宙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所有獨資商號嘿嘿水餃麵食館內之動產為強制執行,然上開麵食館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乙 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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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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