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3028號
聲請人即
- 債權人
- 賴忠明
- 債務人
- 淞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宜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在高雄市茄萣區,依前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等,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