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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1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號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號送達代收人 劉韋伶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債 務 人 蔡宜庭即蔡竹淇 住○○市○○區○○街000巷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安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該第三人址設彰化縣○○鄉○○村○○街000巷0號2 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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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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