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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9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債 權 人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道○段000號5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住同上
代 理 人 賀姿萍  住同上
債 務 人
寸光輝  住○○市○鎮區○○路000巷00弄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之1
現於法務部○○○○○○○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處的富邦台灣采吉5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憑證、信託受益權以及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處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開第三人分別址設於台北市○○區○○○路0段00號以及桃園市○○區○○路00號1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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