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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8 日

  • 原告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534號 債 權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之1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住○○市○○區○○路○段000號13樓之1送達代收人 呂苑伶 住○○市○○區○○路○段000號13樓之1債 務 人 FAJAR ARDIANSYAH 住○○市○○區○○路0○ 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E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人鉑川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燕巢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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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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