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5663號
- 債權人
- 林冠良 住○○市○○區○○○路000號19樓
- 債務人
- 呂金峰 住○○市○○區○○街00號之1
- 簡志愷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及保險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嘉義縣○○鎮○○○○區○路00號,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無郵局開戶及保險投保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