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7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治宙、聯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祥、曹美惠、郭德新、陳進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7603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巫治宙 債 務 人 聯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即聯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通 債 務 人 陳文祥 債 務 人 曹美惠 債 務 人 郭德新 債 務 人 陳進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聯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後公司址在台中市大雅區等,應屬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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