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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7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治宙聯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祥曹美惠郭德新陳進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7603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巫治宙 債 務 人 聯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即聯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通 債 務 人 陳文祥 債 務 人 曹美惠 債 務 人 郭德新 債 務 人 陳進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聯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後公司址在台中市大雅區等,應屬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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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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