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7725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安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以安
債 務 人
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晉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最後公司址在台南市中西區,應屬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