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942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洪啟銘
- 債務人
- 陳宜珍 住○○市○鎮區○○路000巷0號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若羚即陳麗君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陳若羚即陳麗君之勞保及保險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陳若羚即陳麗君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祥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愛玩工坊,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5樓之1、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非本院轄區,另查無陳若羚即陳麗君之保險投保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